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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员代客户签名遭起诉 保险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24-03-12    来源:大阳城集团官网0638    人气:

本文摘要:简介: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国内保险业务员数量突破710万,比2014年底已翻一番,并刷新了保险行业历史增员的最低纪录。值得注意的是,在营销员快速增长的趋势下,如整体素质良莠不齐无法确保、保险公司职业管理规范又无法及时给定,或近于有可能费伊新的销售误导等不良现象。近日笔者从多方搜集到了关于保险业务员因代亲笔签名、假造亲笔签名,以及并未遵守告诉义务等导致的保险纠纷案例,通过分析案例中各方责任,为保险消费者以及险要企获取一定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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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国内保险业务员数量突破710万,比2014年底已翻一番,并刷新了保险行业历史增员的最低纪录。值得注意的是,在营销员快速增长的趋势下,如整体素质良莠不齐无法确保、保险公司职业管理规范又无法及时给定,或近于有可能费伊新的销售误导等不良现象。近日笔者从多方搜集到了关于保险业务员因代亲笔签名、假造亲笔签名,以及并未遵守告诉义务等导致的保险纠纷案例,通过分析案例中各方责任,为保险消费者以及险要企获取一定糅合。

案例1.业务员代客户亲笔签名遭到控告2013年广州李先生为其儿子投保了1份少儿保险,缴付期为6年。根据该保险条款规定,如果投保人在保险交费期间因疾病或者意外事故丧生,则可免交余下保险期间的保险费,保险责任之后有效地。意外的是,1年后投保人吴先生因疾病医治无效去世。此后吴先生的妻子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申请人保险费免税,也就是,在保险合同誓约的保险事故再次发生后,保险人仍然向投保人缴纳以后的保险费,而保险合同之后有效地。

但先前过程并不成功。经保险公司调查,吴先生早于在投保前就已发病为重症肝炎,归属于抱病投保,在投保时并未遵守真实情况告诉义务。但吴先生的妻子也驳斥称之为,投保书并非吴先生本人亲笔签名,是业务员代签的,吴先生投保时显然就没看到投保书和保险条款,因此也就无法展开告诉。由于双方纠纷无法达成协议完全一致,吴先生妻子向法院驳回裁决。

合约否正式成立出现分歧事实上,在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不存在着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指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遵守真实情况告诉义务是议定保险合同的必经之路程序,也是保险合同正式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投保人不曾遵守或未允诺全面遵守投保申请,由此造成对法定告诉义务的回避,则在此情形下发给的保险单自此以后就不存在瑕疵,由此造成保险合同中有关投保人保险责任部分违宪,保险公司不分担保险费免税的责任。

另一种意见则指出,投保人亲笔签名虽系他人代签,但投保人已按大约交纳了保险费,且保险公司也发给了保险单,该保险合同已事实上遵守。虽经调查投保人显然归属于抱病投保,但由于其并未看到投保书,似乎无法遵守告诉义务,因此,予以保险费免税。到底双方谁是谁非,明确责任又该如何界定?险要企仍需承担赔偿金责任法院审理指出,该案虽科业务员代投保人签署,但是该保险合同早已遵守了一年多的时间,投保人也如期交纳了保险费,根据《民法通则》第6条的规定:“本人告诉他人以本人名义实行民事行为而不加坚称回应的,视作表示同意。”因此,该保险合同已事实上正式成立。

另外,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投保人签定保险合同时有真实情况告诉的义务,如果投保人蓄意不实告诉或者过错不实告诉,不足以影响保险人要求否保险公司或提升保险费率的,保险人不分担赔偿金或保险费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投保人吴先生对业务员交由签署的不道德并未回应坚称,则视作表示同意,因此,应该分担保险合同正式成立后带给的法律后果。而且,该案中吴先生的代理人签定保险合同时并未依法遵守法定的告诉义务,应该由吴先生本人分担由此所产生的责任。

不过,在该案中,因代签署投保人吴先生因未遵守法定的告诉义务,固然不应承担责任,但保险公司也应该分担一定的责任。作为专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应该得悉保险合同的真实情况告诉义务,有责任提醒投保人,指导其填上投保书并拒绝其亲笔签署。似乎该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不仅没这样做到,反而违背职业规定,在没获得投保人吴先生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代吴先生签署,导致吴先生没遵守告诉义务,保险公司应付保险代理人的渎职不道德分担一定的责任。

最后,法院经笔迹检验,证实投保人亲笔签名的确不是吴先生的笔迹。经调停,本案最后展开了通融支付,保险公司分担了部分赔偿金责任。案例2.假造客户亲笔签名,保险合同否有效地?电话会晤找到问题去年某保险公司通过日常电话会晤约见投保人周先生:否接到公司的保险合同并已详尽理解合约内容?但周先生却称之为未曾卖过该公司的保险,更未接到过该公司的保险合同,并声明保险合同中的亲笔签名也非他本人亲笔签名。

极为离奇的是,经过双方比对,合约中所列的客户资料的确是周先生的个人资料。这是为什么呢?周先生极为为难。根据更进一步理解找到,周先生和保险合同上所写的代理人何某原本了解,何某也曾向周先生招募过保险业务,但周先生仍然仍未投保想,相提并论不明白为何自己的资料不会经常出现在这份保险合同中。因此,周先生拒绝保险公司中止这份并不是由他本人亲笔签名接纳的保险合同。

最后保险公司确认是代理人何某个人不实。据介绍,为了通过保险公司的业务制度考核,以提供涉及的津贴费用,何某就利用周某的资料填上投保单,并假造投保单及保单签收条上客户的亲笔签名。

保单非本人亲笔签名违宪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丧生为保险费人身保险合约中,保险公司按照合约誓约对再次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给与经济补偿的不道德。保险金条件的合约,予以被保险人表示同意并接纳保险金额的,合约违宪。依照以丧生为保险费保险金条件的合约所发给的保险单,予以被保险人书面表示同意,不得出让或者质押。而且在保监会涉及规定中,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亲笔签名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书、身体健康及财务告诉书,以及其他指出投保意愿或申请人更改保险合同的文件,应该由投保人特地填上,由他人代填的,必需有投保人亲笔签名证实,不得由他人代签。

”“凡是找到代理人再有代亲笔签名或误导客户代亲笔签名的不道德,保险公司应该与该代理人中止代理合约。”本案中,投保人同时也是被保险人周先生并没在原投保单上亲笔签名接纳,也未曾索取过其他书面材料接纳此份保险合同。因此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及客户本人的意愿,保险公司中止了此保险合同;根据保监会的规定,保险公司也中止了与何某的代理合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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